8月10日,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,根据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)有关规定,结合2020年泸州市经济发展情况,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。调整通知日前已下发,要求泸州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、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。
据悉,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执行标准是:
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、下限执行标准为:2021年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%,不得高于12%。
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上、下限执行标准为:2021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2020年的月平均工资。2021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,缴存基数符合调整通知规定的不再重新调整。
职工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之和。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105元;缴存基数下限按《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泸市府发〔2018〕44号)规定执行,即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50元。
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《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》(统制字〔1990〕1号)要求执行,即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:计时工资、计件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、加班加点工资、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。
泸州日报记者 张莉琴